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字第397號
原 告 王美雲
被 告 蔡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6月12日上午9時45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請求被告給付電費部
分,經銀行自原告帳戶扣款之存摺內頁明細資料。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羅以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字第397號
原 告 王美雲
被 告 蔡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6月12日上午9時45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請求被告給付電費部
分,經銀行自原告帳戶扣款之存摺內頁明細資料。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