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字第397號
原   告  王美雲
被   告  蔡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6月12日上午9時45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請求被告給付電費部
分,經銀行自原告帳戶扣款之存摺內頁明細資料。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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