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再簡字第10號
抗 告 人 尤薇雅
即再審原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再審被告 李燕華 間再審之訴等事件,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台北市○○區○○○路○段
○號)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