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02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02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025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務人 魯珊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陸萬貳仟壹佰壹拾陸元,及其中⑴新台幣捌仟零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⑶新台幣柒萬玖仟陸佰叁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⑷新台幣壹拾壹萬零伍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⑸新台幣壹萬陸仟貳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