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532號聲請人 王儒聰 相對人王儒聰(即抵押物受託人)債務人大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鍾昕皓 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末按信託財產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惟受託人於管理、處分時,均應依信託本旨為之,而與受託人可自由管理處分其自有財產之情形迥然有別。此觀信託法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及第24條第1項等規定即明。是信託財產有其獨立性,於抵押權人兼為信託財產登記名義人之情形下,如其以抵押權人之身分聲請拍賣抵押物,並將其以受託人身分另列為相對人,此時聲請人與相對人實質雖為同一人,仍應認此聲請已具備形式上對立之當事人而為適法。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鍾昕皓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
債務人大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5年4月3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鍾昕皓、大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分別於①104年5
月4日②104年5月4日③104年5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6,000,000元②14,000,000元③20,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4年8月3日。詎債務人鍾昕皓、大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已屆清償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50,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又債務人鍾昕皓已於104年5月5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王儒聰,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3件、本票影本3件、土地登記謄本26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大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鍾昕皓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大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鍾昕皓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532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編號├───┬────┬───┬────┤地目├────┤│││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市區○○○段│3496│空白│761.00│全部│├──┼───┼────┼───┼────┼──┼────┼──┤│002│臺南市○○市區○○○段│3496-1│空白│138.00│全部│├──┼───┼────┼───┼────┼──┼────┼──┤│003│臺南市○○市區○○○段│3496-2│空白│131.00│全部│├──┼───┼────┼───┼────┼──┼────┼──┤│004│臺南市○○市區○○○段│3496-3│空白│146.00│全部│├──┼───┼────┼───┼────┼──┼────┼──┤│005│臺南市○○市區○○○段│3496-4│空白│154.00│全部│├──┼───┼────┼───┼────┼──┼────┼──┤│006│臺南市○○市區○○○段│3496-5│空白│104.00│全部│├──┼───┼────┼───┼────┼──┼────┼──┤│007│臺南市○○市區○○○段│3496-6│空白│107.00│全部│├──┼───┼────┼───┼────┼──┼────┼──┤│008│臺南市○○市區○○○段│3496-7│空白│110.00│全部│├──┼───┼────┼───┼────┼──┼────┼──┤│009│臺南市○○市區○○○段│3496-8│空白│113.00│全部│├──┼───┼────┼───┼────┼──┼────┼──┤│010│臺南市○○市區○○○段│3496-9│空白│116.00│全部│├──┼───┼────┼───┼────┼──┼────┼──┤│011│臺南市○○市區○○○段│3496-10│空白│118.00│全部│├──┼───┼────┼───┼────┼──┼────┼──┤│012│臺南市○○市區○○○段│3496-11│空白│121.00│全部│├──┼───┼────┼───┼────┼──┼────┼──┤│013│臺南市○○市區○○○段│3496-12│空白│127.00│全部│├──┼───┼────┼───┼────┼──┼────┼──┤│014│臺南市○○市區○○○段│3496-13│空白│161.00│全部│├──┼───┼────┼───┼────┼──┼────┼──┤│015│臺南市○○市區○○○段│3496-14│空白│123.00│全部│├──┼───┼────┼───┼────┼──┼────┼──┤│016│臺南市○○市區○○○段│3496-15│空白│130.00│全部│├──┼───┼────┼───┼────┼──┼────┼──┤│017│臺南市○○市區○○○段│3496-16│空白│139.00│全部│├──┼───┼────┼───┼────┼──┼────┼──┤│018│臺南市○○市區○○○段│3496-17│空白│96.00│全部│├──┼───┼────┼───┼────┼──┼────┼──┤│019│臺南市○○市區○○○段│3496-18│空白│100.00│全部│├──┼───┼────┼───┼────┼──┼────┼──┤│020│臺南市○○市區○○○段│3496-19│空白│104.00│全部│├──┼───┼────┼───┼────┼──┼────┼──┤│021│臺南市○○市區○○○段│3496-20│空白│109.00│全部│├──┼───┼────┼───┼────┼──┼────┼──┤│022│臺南市○○市區○○○段│3496-21│空白│113.00│全部│├──┼───┼────┼───┼────┼──┼────┼──┤│023│臺南市○○市區○○○段│3496-22│空白│118.00│全部│├──┼───┼────┼───┼────┼──┼────┼──┤│024│臺南市○○市區○○○段│3496-23│空白│122.00│全部│├──┼───┼────┼───┼────┼──┼────┼──┤│025│臺南市○○市區○○○段│3496-24│空白│129.00│全部│├──┼───┼────┼───┼────┼──┼────┼──┤│026│臺南市○○市區○○○段│3496-25│空白│6.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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