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原告 陳彥程 被告 陳建國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0五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許泰誠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修毅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