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經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3號原告 賴建元
高淑娟 王子賓 被告 楊玉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賴建元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9,740元(計算式:14.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19,700=279,74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原告高淑娟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0,414元(計算式:6.6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19,700=130,41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原告王子賓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6,064元(計算式:7.4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19,700+13.7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19,700=416,06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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