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40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洪郁婷 被告 李秋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如印文須送其他鑑定機關鑑定,請具狀陳報鑑定機關名稱。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書記官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