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咏文化行銷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為民事訴
訟法第9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咏文化行銷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
事件,本院於96年12月19日宣判,並於判決主文第2項確定
訴訟費用新台幣46,154元由相對人負擔。是聲請人再為本件
聲請,自無必要,是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洪遠亮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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