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52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5250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
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53,576元,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490元,然未據上訴人
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遠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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