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小字第44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五日內,將本院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嘉院龍民甲字第○九
七○○一一五三五號公示送達稿登報,並將登報證明及登報收據
送達本院,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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