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4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8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絮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書記官高秋芬┌───────────────────────────────────────────────────┐│附表:96年度除字第3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