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310號原處分機關即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異議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94年11月21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竹監新自字第裁51─E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按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下同)1,500元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駕駛8360—FU號自用小客車於94年9月28日上午9時29分許,在新竹市○○路、金城一路,為警逕行舉發「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未繫安全帶」之違規,爰依上開規定,裁處罰鍰1,500元。
三、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因罹患乳癌,進行左側切除手術,因裝有導流管且傷口長達10公分以上,需2至3月傷口方能完全癒合。於上揭時地駕車時,仍有繫安全帶,只是將安全帶經過胸部的帶子拉到身後之椅背,以避免壓迫傷口疼痛,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四、按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1,500元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1項固有明文。且依交通部87年11月13日交路87字第049161號函釋內容,汽車專用安全帶之扣繫應依其原廠設計規定方式操作,另因小客車前排兩側應為3點式之安全帶,故駕駛人及前座乘客應依3點式安全帶設計規定之方式扣繫完善,方得認定為有依規定繫安全帶。惟凡行政法律關係之相對人因行政法規、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等公權力行為而負有公法上之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者,關於個案上該相對人義務之履行或遵守,在為維護人格之自由發展與人性尊嚴,基於誠信原則及狹義比例性原則,顯然係過度要求或負擔時,即在事實上或法律上不可能時,上開公法上義務即應受到限制或歸於消滅,以符合公平正義之要求,否則不啻強令人民於無法期待其遵守義務之情況下,為其不得已違背義務之行為,背負行政上之處罰,此際亦係對於人民基本權利產生間接之侵害,此即所謂行政法上之「期待可能性原則」。而「期待可能性原則」適用在具體案件上,係要求就行政行為所附予之義務所擬實現公共利益與相對人值得保護的利益,加以權衡比較。經查:異議人係因左側乳房腫瘤而於94年7月7日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下稱榮民總醫院)先行切除乳房腫瘤,病理檢查證實為惡性,於同年94年8月23日再度手術切除左側乳房及左腋下淋巴結,而於同年8月25日,同年9月8日返門診複驗傷口,94年9月15日拆線等情,有榮民總醫院94年12月22日北總外字第0940047790號函覆在卷。而異議人「傷口癒合拆線並不代表手術傷口不再疼痛且安全帶是否壓迫到胸口,視駕駛人配戴情形及穿著多寡而定,直接碰撞傷口當然會造成傷口疼痛不適」等情,亦經榮民總醫院上揭函覆在案。是異議人主張而其因傷口疼痛而無法依正常方式繫安全帶,而將安全帶經過胸部的帶子拉到身後之椅背,以避免壓迫傷口疼痛等語,應與事實相符而值採信。是本院斟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1項,所以規定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未繫安全帶者,應予處罰駕駛人之目的在於繫上安全帶,對於因而肇事後之生命及身體安全之保障甚大,為減少或避免因汽車駕駛人肇事時之傷亡,藉處罰之規定賦予汽車駕駛人此項義務,藉以達成降低或避免傷亡之公共利益,惟此前提仍在於保障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利益下而言。是本件異議人因開刀傷口縫合因素,如要求其依正常方式繫安全帶將造成其身體上疼痛甚至傷害時,如仍要求依法繫安全帶,則無疑係要求駕駛人只能選擇不依法繫安全帶駕車而受罰或放棄駕駛汽車之利益二種方式擇一而已,而異議人當時於手術後1個多月依其身體狀況應可安全駕駛等情,亦有榮民總醫院上揭函覆在案。是本院衡量駕駛人駕駛車輛之利益及達成降低或避免傷亡之公共利益權衡下,認為異議人實欠缺遵守上開法定義務之期待可能性,否則即過度侵害異議人駕駛汽車之受法律上保障之利益。揆諸上揭說明,該依法定方式扣繫安全帶之公法義務,就本件受處分人而言,即應受到限制,而不得逕以其未按前述規定方式扣繫安全帶,即認有違規之情事,否則即過度限制異議人駕駛汽車之利益。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1項之規定,對異議人科處1,500元罰鍰,尚有未洽。受處分人聲明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併為受處分人不罰之諭知。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交通法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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