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簡字第2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桃簡字第2067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台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6年度桃簡字第206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台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刑事上訴狀之簽名或蓋章。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文書由非公務員自作者,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其非自作者,應由本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姓名,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但代書之人,應附記其事由並簽名,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2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王台鳳雖於民國107年3月21日提出刑事上訴狀,惟並未於狀末之具狀人欄簽名或蓋章,於法尚有未合;惟此項程式之欠缺情形既非不可補正,爰依上開規定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傅思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