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9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9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99年度易字第19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99年度易字第190號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514號),並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八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楹榆書記官李雅怡通譯江霈珊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又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銅管切割器壹個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銅管切割器壹個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5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同院以94年度訴字第4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經同院以95年度聲字第487號裁定上開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同院以95年度訴字第9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經同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42號裁定上開3罪各減刑為有期徒刑
3月、5月、4月又15日,並就前2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民國96年11月2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26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8年5月11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其猶不知悛悔,先後為下列犯行:
㈠甲○○於99年2月28日上午8時許,在雲林縣斗六市鎮○路
○○巷○○號6樓租屋處,明知綽號「 阿吉 」之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所交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係來源不明之贓物(係丙○○所有,於98年1月25日下午
2時許,在雲林縣斗六市鎮○里○○路○段○○巷○○號前失竊),竟予以收受。
㈡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單一犯意,於99
年3月23日凌晨2時30分許,騎乘上開贓車,並攜帶客觀上足對人身安全產生危害之兇器銅管切割器1個,先前往雲林縣斗六市○○里○○○路○○巷巷口處,以上開銅管切割器切割鐵管之方式,竊取該處路標下方由斗六市公所管理之白鐵製圍籬鐵管5支得手後,再於同日凌晨3時10分許,前往同巷雲林縣農田水利會所管理之412號抽水站,以相同方式竊取該處抽水站白鐵製圍籬鐵管6支得手。嗣於同年3月23日上午8時10分許,甲○○騎乘上開贓車載運上開贓物欲前往他處變賣,行經雲林縣斗六市○○路○○○巷巷口時,因形跡可疑為警當場攔檢查獲,當場起獲上開贓車、贓物,並扣得供其行竊所使用之銅管切割器1個。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34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
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等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上均簡稱但書情形),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得上訴)。
五、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李雅怡法官黃楹榆以上筆錄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