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5號聲請人巨鋒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文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書記官賴麗莎┌─────────────────────────────────────┐│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巨鋒工程有│兆豐銀行三│109年9月15日│208,000元│AB0000000││││限公司蔡│重分行│││││││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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