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765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之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裁定命上訴人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紙,在卷可查。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書記官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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