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簡再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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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簡再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簡再字第23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徐億瑩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中簡上字第773號,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徐億瑩聲請再審意旨詳如附件所示之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查聲請人徐億瑩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99年11月12日99年度中簡上字第773號確定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並未附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說明,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自應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鍾堯航法官朱光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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