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楊雅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訴字第457號),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62號),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雅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以:具保人即被告楊雅華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審理中,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4千5百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即被告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依具保人即受刑人楊雅華之住、居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此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各3紙在卷可憑;惟屆期具保人即受刑人楊雅華仍未到案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01年10月11日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在卷可查,則受刑人楊雅華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唐中興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官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