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借名登記返還所有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5號原告 詹清坤 被告 詹傑 有被告 詹宗益 被告 詹德茂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詹榮勝
詹許招英 上列當事人間借名登記返還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654、1655、1656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15,200元【計算式:土地價值合計13,480,000元+建物課稅現值合計2,135,200元=15,615,200元,詳如附表一、二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唐佳安附表一:
┌──┬─────────┬───┬──────┬────────┐│編號│土地地號│面積│107年1月公告│土地價值(面積×│││││土地現值│公告土地現值)│├──┼─────────┼───┼──────┼────────┤│1│高雄市○○區○○段│227㎡│20,000元/㎡│4,540,000元│││85地號││││├──┼─────────┼───┼──────┼────────┤│2│高雄市○○區○○段│223㎡│20,000元/㎡│4,460,000元│││85-1地號││││├──┼─────────┼───┼──────┼────────┤│3│高雄市○○區○○段│41㎡│20,000元/㎡│820,000元│││85-2地號││││├──┼─────────┼───┼──────┼────────┤│4│高雄市○○區○○段│90㎡│20,000元/㎡│1,800,000元│││86地號││││├──┼─────────┼───┼──────┼────────┤│5│高雄市○○區○○段│93㎡│20,000元/㎡│1,860,000元│││87地號││││├──┴─────────┴───┴──────┴────────┤│合計13,480,000元│└────────────────────────────────┘附表二:
┌──┬─────────┬─────────┬──────┐│編號│建物建號│門牌號碼│最新課稅現值│├──┼─────────┼─────────┼──────┤│1│高雄市○○區○○段│高雄市○○區○○路│709,900元│││1654建號│390號││├──┼─────────┼─────────┼──────┤│2│高雄市○○區○○段│高雄市○○區○○路│720,600元│││1655建號│386號││├──┼─────────┼─────────┼──────┤│3│高雄市○○區○○段│高雄市○○區○○路│704,700元│││1656建號│388號││├──┴─────────┴─────────┴──────┤│合計2,135,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