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8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四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三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三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B法官孫國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蔡德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附表:
~F0~T48┌──────────────────────────────────────────────────┐│股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四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0000000─0││壹│壹仟││├─┼───────────────┼──────────────┼────┼───┼────┼───┤│2│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0000000─一││壹│壹仟││├─┼───────────────┼──────────────┼────┼───┼────┼───┤│3│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X0000000─六││壹│肆佰貳拾││││││││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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