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116號聲請人乙○○
送達代收上列當事人聲請延展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廿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祥齊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334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經被選任為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民國94年1月20日同意就任,緣因國稅機關尚未核定稅額,致無法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清算,爰聲請延展六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民國94年1月20日同意就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此有同意就任書、聲請狀及本院函各
1份附於本院94年度司字第11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內可稽,依上開說明,該6個月延展清算期限應自94年1月21日起算,並應於94年7月20日屆滿,則聲請人聲請延長清算期限,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書記官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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