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04號原告 陳潔蓉 被告 林佑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易字第217號),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林佑亮因詐欺案件,經原告陳潔蓉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粘柏富
法官施孟弦法官邱韻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王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