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附民字第6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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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原附民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原附民字第61號原告 謝清福 被告陳 張月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原易字第14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院110年度原易字第144號被告陳張月華被訴詐欺案件,原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英豪
法官黃夢萱法官蔡瑞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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