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原侵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原侵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性自主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原侵附民字第7號原告BS000-A110080(名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蔡雲卿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林以妍
葉泓志
陳冠宇
鄭淑貞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110年度原侵訴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被告甲○○、丙○○、乙○○、丁○○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BS000-A110080(名籍詳卷)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粘柏富
法官林育賢法官蔡瑞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駱亦豪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