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3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07號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理人 藍玉峯

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林基生 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基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伍仟貳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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