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416號
原   告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訴訟代理人  林肯民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月瑜 發支付命
  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817號),惟被告張月瑜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