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外就醫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一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七○號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被告聲請意旨略以:其有精神分裂症,想看醫生控制病情,看守所無適合的藥,因此有聲請法外醫療之必要等語。
三、茲經本院函請台灣台中看守所延醫查明被告之精神狀況,是否有保外就醫之必要?據該所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中所太總字第○三九○號函復:「據本所特約醫師 王明祥 簽稱:被告甲○○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門診,精神狀況經藥物治療後,情況穩定,主訴為下痢,暫無須保外治療」等語,是被告並無赴外就醫之必要。復查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連星
法官林秋華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