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546號
上訴人
即被告伯利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洋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色萍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