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附民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附民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中大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偉忠 訴訟代理人鄭穎律師
史奎謙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3年度自字第238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因違反著作權法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李宜娟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惠娟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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