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2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敬文選任辯護人王英傑律師被告黎閎洋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5060號),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尤開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紋泙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