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О八О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開福右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2154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捌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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