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六九四號、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一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袋重零點陸公克)為違禁物,應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二十三時三十分許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一包(含袋重○‧六公克)。
茲因被告施用海洛因之行為,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前述海洛因為違禁物,依法應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核所附卷證,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李秋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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