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59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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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5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5年度訴字第105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現於台灣台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陳靜秋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四小包(毛重一點五公克)號、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六小包(含袋重共計二點一九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二號、第一二九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八十九年十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起訴並施以強制戒治,於九十年七月十九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嗣於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另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六四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於九十年七月十九日入監執行,而於九十一年九月十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交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徒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四年十一月底某日起至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止,在臺中市○○區○○里○○路二十二之三號,連續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產生的霧氣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分別先後於九十五年二月十日十五時五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與大墩九街口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四小包(毛重一點五公克)。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為警在臺中市○○路○段與向上南路口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六小包(含袋重共計二點一九公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