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1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壹佰貳拾陸萬叁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當月利息下月支付,故債務人自次月次日起始負遲延責任,聲請人逾此部分之違約金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書記官范鳳月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6年度促字第113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2,000,000元│95年10月23日起│3.64%│95年11月24日││││至清償日止│││├──┼────────────┼───────────┼───────────┼───────────┤│││95年10月24日起│2.12%│││││至96年2月23日││││002│6,539,764元├───────────┼───────────┤││││96年2月24日起│2.34%│95年11月25日││││至97年2月23日│││││├───────────┼───────────┤││││97年2月24日起│2.86%│││││至清償日止│││├──┼────────────┼───────────┼───────────┼───────────┤│││95年10月24日起│2.12%│││││至96年2月23日││││003│6,924,464元├───────────┼───────────┤││││96年2月24日起│2.34%│95年11月25日││││至97年2月23日│││││├───────────┼───────────┤││││97年2月24日起│2.86%│││││至清償日止│││├──┼────────────┼───────────┼───────────┼───────────┤│││95年10月23日起│2.12%│││││至96年3月22日││││004│5,799,359元├───────────┼───────────┤││││96年3月23日起│2.34%│95年11月24日││││至97年3月22日│││││├───────────┼───────────┤││││97年3月23日起│2.86%│││││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