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7號聲請人 秦吉連
秦丕芬 秦世誠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佩秦 相對人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相對人高雄市立小港醫院法定代理人 郭昭宏 相對人 張鳳如
周俊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王恒正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醫簡上3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事件,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者,以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法官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為要件,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甚明。所謂偏頗之虞係指法官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嫌怨或有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法官僅於訴訟進行指揮不當,或容納一方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他方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不能認為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或僅於訴訟進行中有所指揮或裁判,致當事人一造不利,在當事人主觀上疑其有偏頗之虞者,不得據為聲請迴避之原因(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90號、93年度台抗字第266號及100年度台抗字第83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傳訊之證人親自見聞醫療過程,合議庭未傳喚證人,以訴訟程序辯論終結結案為枉法裁判行為,有違背舉證責任法則及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聲請人一再強調應傳喚證人未獲詳加探究,有應調查證據未調查之違法,足認合議庭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固對於法官未就其聲請調查之證據為訴訟進行而有異議,然證據之調查與否,本屬訴訟指揮事項,聲請人未陳明合議庭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與他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有何其他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之客觀情事,並提出可立即調查之證據。僅以訴訟程序進行未如預期為由聲請迴避,依前引意旨難認合議庭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人請求迴避,於法顯有未合,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譚德周
法官林育丞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