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3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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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40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4039號原告甲○○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文德光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文德光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文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前於86年9月6日以「眼鏡附屬鏡框之結合構造改良」向前中央標準局(88年1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73282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智慧財產局審查,以96年3月22日(96)智專三(一)02008字第0962016956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文德光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陳秀媖法官陳忠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