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9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9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963號債權人臺南市七股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永明 債務人 王銘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違約金(起訖日如下:)││││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本金(新臺幣)│利息(起訖日如下)│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逾六個月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261,000│自民國103年1月26日起至清償│自民國103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29,500│自民國102年12月26日起至清│自民國103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
附表二:利率表┌──────┬──────┬──────────────────┐│基準利率(%)│請求利率(%)│備註│├──────┼──────┼──────────────────┤│2.956│3.2516│逾期六個月以內者。│├──────┼──────┼──────────────────┤│2.956│3.5472│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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