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4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明惠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香奈兒雙C包包圖案」鑰匙圈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明惠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7205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仿冒「香奈兒雙C包包圖案」鑰匙圈1個係未經商標權人(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商標法業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原商標法第83條規定移列為同法第9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17205號緩起訴處分書、鑑定證明書、扣押物品清單、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扣案之物核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依上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宏任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宜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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