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36號原告 林啟杞
林文達 林文耀 林文宏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被告 詹松齡
黃阿束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松齡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9,
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