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70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第2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加重竊盜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5月15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乃於同年6月8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條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8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