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9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之刑,與附表編號三、四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三、四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連續施用第二級│結夥三人以上攜│販賣第一級毒品│││毒品罪│毒品罪│帶兇器強盜罪│海洛因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七年│有期徒刑八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刑法第330條第1│92年7月9日修正│││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2項│項│公布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犯罪日期│91年2月間某日│91年4月28日、│86年12月23日凌│91年4月底某日│││起至同年5月3日│91年4月29日間│晨1時35分許│及91年5月3日│││晚上7時30分止││││├───┬───┼───────┼───────┼───────┼───────┤│偵│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臺灣臺南地方法│臺灣高雄地方法│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及├───┼───────┼───────┼───────┼───────┤│查│年│91│91│87│91││案├───┼───────┼───────┼───────┼───────┤│年│字│毒偵│毒偵│偵│偵││號├───┼───────┼───────┼───────┼───────┤│度│號│635│635│795│4853、4855、│││││││4856│├───┼───┼───────┼───────┼───────┼───────┤││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臺灣臺南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高│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院│雄分院│院││├─┬─┼───────┼───────┼───────┼───────┤│最││年│91│91│91│91│││案├─┼───────┼───────┼───────┼───────┤│後││字│訴│訴│上更一│訴│││號├─┼───────┼───────┼───────┼───────┤│事││號│711│711│397│734││├─┼─┼───────┼───────┼───────┼───────┤│實│判│年│91│91│92│92│││決├─┼───────┼───────┼───────┼───────┤│審│日│月│11│11│02│03│││期├─┼───────┼───────┼───────┼───────┤│││日│29│29│26│20│├───┼─┴─┼───────┼───────┼───────┼───────┤││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臺灣臺南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高│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院│雄分院│院││├─┬─┼───────┼───────┼───────┼───────┤│││年│91│91│91│91││確│案├─┼───────┼───────┼───────┼───────┤│││字│訴│訴│上更一│訴││定│號├─┼───────┼───────┼───────┼───────┤│││號│711│711│397│734││日├─┼─┼───────┼───────┼───────┼───────┤││確│年│91│91│92│92││期│定├─┼───────┼───────┼───────┼───────┤││日│月│12│12│04│10│││期├─┼───────┼───────┼───────┼───────┤│││日│23│23│10│03│├───┴─┴─┼───────┼───────┼───────┼───────┤│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第3條第1項第15│第3條第1項第7││十六年罪犯減刑│款│款│款│款││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二月又│不予減刑│不予減刑││權期間或罰金額││十五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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