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6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五之犯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
一、二、三、五所載之刑,與附表編號四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五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四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連續施用第二級│傷害罪│連續竊盜罪│於夜間侵入住宅│││毒品罪│毒品罪│││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一年八│有期徒刑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月││││││元300元折算一│││││││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刑法第277條第1│刑法第320條第1│刑法第321條第1│││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2項│項│項│項第1、2款│├───────┼───────┼───────┼───────┼───────┼───────┤│犯罪日期│94年5月間某日│94年5月間某日│95年1月6日上午│94年5月24日下│95年4月1日凌晨│││起至同年7月26│起至同年7月26│10時30分│午4時58分起至│5時30分許│││日上午止│日上午止││95年1月27日12│││││││時14分││├───┬───┼───────┼───────┼───────┼───────┼───────┤│偵│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臺灣臺南地方法│臺灣臺南地方法│臺灣臺南地方法│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及├───┼───────┼───────┼───────┼───────┼───────┤│查│年│94│94│95│95│95││案├───┼───────┼───────┼───────┼───────┼───────┤│年│字│毒偵│毒偵│偵│偵│偵││號├───┼───────┼───────┼───────┼───────┼───────┤│度│號│1924│1924│2843│3175、3653、│3175、3653、│││││││4527、5401、│4527、5401、│││││││5402、5754、│5402、5754、│││││││5901、6018│5901、6018│├───┼───┼───────┼───────┼───────┼───────┼───────┤││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臺灣臺南地方法│臺灣臺南地方法│臺灣臺南地方法│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院│院│院│院││├─┬─┼───────┼───────┼───────┼───────┼───────┤│最││年│95│95│95│95│95│││案├─┼───────┼───────┼───────┼───────┼───────┤│後││字│訴│訴│簡│易│易│││號├─┼───────┼───────┼───────┼───────┼───────┤│事││號│88│88│915│728│728││├─┼─┼───────┼───────┼───────┼───────┼───────┤│實│判│年│95│95│95│95│95│││決├─┼───────┼───────┼───────┼───────┼───────┤│審│日│月│04│04│04│06│06│││期├─┼───────┼───────┼───────┼───────┼───────┤│││日│27│27│04│26│26│├───┼─┴─┼───────┼───────┼───────┼───────┼───────┤││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臺灣臺南地方法│臺灣臺南地方法│臺灣臺南地方法│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院│院│院│院││├─┬─┼───────┼───────┼───────┼───────┼───────┤│││年│95│95│95│95│95││確│案├─┼───────┼───────┼───────┼───────┼───────┤│││字│訴│訴│簡│易│易││定│號├─┼───────┼───────┼───────┼───────┼───────┤│││號│88│88│915│728│728││日├─┼─┼───────┼───────┼───────┼───────┼───────┤││確│年│95│95│95│95│95││期│定├─┼───────┼───────┼───────┼───────┼───────┤││日│月│05│05│05│07│07│││期├─┼───────┼───────┼───────┼───────┼───────┤│││日│15│15│11│28│28│├───┴─┴─┼───────┼───────┼───────┼───────┼───────┤│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第3條第1項第15│第2條第1項第3││十六年罪犯減刑│款│款│款│款│款││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一月又│不予減刑│有期徒刑五月││權期間或罰金額│││十五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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