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6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6799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因本件聲請人提出聲請狀時未提出本票正本核對,請補提本件聲請之本票正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