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簡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家繼簡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家繼簡字第32號原告 陳宥伶 訴訟代理人 楊淑琍 律師被告 陳致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對於被繼承人 陳名富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8年7月27日死亡)之繼承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均為被繼承人陳名富之繼承人,被告乙○○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數次表示被告不得繼承之意,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喪失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則被告對其被繼承人之繼承權是否存在,勢必影響原告甲○○繼承財產之權利,而此等不安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之,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應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二)被繼承人於民國108年7月27日因攝護腺癌死亡,兩造均為
被繼承人之子女,而被繼承人遺有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等財產。被告於82年後,即未曾返家探望或以任何方式聯繫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晚年健康狀況不佳,罹患攝護腺病變長達6、7年之久,經常進出醫院,該期間應是最需親人之關懷與安慰,被告為被繼承人之子,在被繼承人罹病起至死亡止近6、7年時間,非但未曾探視被繼承人,亦未曾聯繫被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病危住院之際,亦對之不聞不問,讓重病之被繼承人除承受身體之病痛外,更承受思念子女卻不得見面,及子女對之漠不關心之精神上痛苦;且於被繼承人死亡後,被告亦未返家奔喪,核其行為已屬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被繼承人在生前曾數次向其妻 陳黃里鳳 、其孫 陳俊宏 表明不欲讓被告繼承之意,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告應已喪失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並認諾原告之請求。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得提起之,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之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被告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被告有喪失繼承權之事由,是被告應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則被告是否係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乙事既不明確,而影響原告之繼承權利,足使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虞,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堪認原告應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從而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訴訟,於法尚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屬丙類家事訴訟事件,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第37條定有明文。又按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之立法理由所載「與家事事件具有密切關係之財產權事件,具有訟爭性,且當事人對於程序標的亦有處分權限,向來係以一般財產權事件處理,惟由於此類財產權事件與身分調整關係密切,且所應適用之程序法理亦與一般財產權事件未盡相同,為因應其事件類型之特殊需求,並利於家事訴訟程序中統合加以解決,爰於第三項列為丙類事件。」。另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為捨棄或認諾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法院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家事事件法第45條第1項、第4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是本件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之當事人對於程序標的既具有處分權限,揆諸前開說明,自應適用上開家事事件法第45條第1項、第46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經查,本件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就被繼承人之繼承權不存在事件,被告既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認諾在案(見本院109年1月7日言詞辯論筆錄),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被告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另按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0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雖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惟本件係因被告於本件調解程序中,經被告於電話中明示拒絕調解,致本件須以判決終結本件訴訟,由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即足得知。是本件尚無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適用,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明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姚怡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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