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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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8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李弘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李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李弘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20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基簡字第14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8年11月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基簡字第1419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詹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