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297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2970號

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李秀花

被告 莊浿溱莊景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109元,及其中新臺幣14,661元,自民

國99年8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9.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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