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55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554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原告因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林欣毅 核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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