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79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79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7918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玖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乙○○邀同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6年6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0萬元整,到期日為103年6月7日,目前利息2.15%,期限7年,自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上開貸款,其中任何一期攤償還延遲,則全部未清償之借款視為到期,應即清償積欠債務。並約定如逾期繳款,除按約定利率計息外,並應加收自逾期日起,在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加付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就超過部份,按原利率加付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經債務人等立有同一內容之綜合消費放款借據交與聲請人收執。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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