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協同領回提存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838號原告 陳允恭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 律師
林聖彬 律師被告 陳允容 訴訟代理人 陳明緯 被告 陳林舜英
陳允宜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恕 被告陳瑜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鈺婷 被告 陳菀 訴訟代理人 李孟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領回提存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25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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