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88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朱榮貴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50號、106年度執字第3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榮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由其自行出具現金保證後,業已釋放。嗣其所犯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82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見臺北地檢署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50號卷,下稱執聲沒卷,第9頁)、上開刑事判決書(見執聲沒卷第2至4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4至7頁)各1份在卷可稽。嗣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覆被告經傳喚、拘提未獲,無法代為執行,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暨送達證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影本等件在卷可佐(見執聲沒卷第5至7頁、第10至13頁)。此外,於本院裁定時,被告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頁)。從而堪認被告業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並依法將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邱士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